9月26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了《山東省特殊教育條例》。《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一起來看具體內容及一圖讀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兒童、青少年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促進特殊教育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殘疾人教育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特殊教育以及相關保障監督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特殊教育,是指面向殘疾兒童、青少年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兒童、青少年實施的教育。
第三條 發展特殊教育應當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遵循特殊教育規律,以優質融合為目標,健全特殊教育體系,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機制,全面提高特殊教育質量,促進特殊需要兒童、青少年自尊、自信、自強、自立。
發展特殊教育應當根據特殊需要兒童、青少年具體情況,實施差異化教育和個性化培養,全面推進融合教育,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優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特殊教育工作的領導,將特殊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優化特殊教育布局,合理配置特殊教育資源,統籌各學段各類別特殊教育協同發展,保障特殊教育經費投入,不斷改善辦學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多方協調聯動的特殊教育推進機制,明確有關部門和單位職責,解決特殊教育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特殊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特殊教育工作。
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積極促進和開展特殊教育工作,協助相關部門實施特殊教育,為特殊需要兒童、青少年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健康、民政、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和單位,建立特殊教育專家委員會并明確其工作職責。
特殊教育專家委員會接受本級教育行政部門委托,按照規定開展特殊需要兒童、青少年身體狀況、接受教育能力和適應學校學習生活能力評估,并承擔特殊教育事業發展政策咨詢等工作。
第七條 學前教育機構、各級各類學校以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依法實施特殊教育,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特殊需要兒童、青少年申請入學,不得拒絕招收;不得歧視、侮辱、體罰特殊需要兒童、青少年。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充分考慮本地特殊需要兒童、青少年的障礙類型、分布特點,依法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城鄉公共服務體系。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相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為特殊需要兒童、青少年家庭提供符合需求的家庭教育指導。
第九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尊重和保障特殊需要兒童、青少年接受教育的權利,協助、參與有關教育教學活動和康復訓練,積極開展家庭教育。
第十條 社會各界應當關心和支持特殊教育事業。特殊需要兒童、青少年所在社區和相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關愛、支持和幫助特殊需要兒童、青少年平等接受教育、融入社會。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特殊教育公益宣傳,營造關心和支持特殊教育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特殊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特殊需要兒童的數量、分布狀況和教育需求等,統籌實施多種形式的學前教育,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特殊需要兒童接受學前教育的比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民政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等單位,應當為普通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學前部(班)招收特殊需要兒童提供支持保障;支持有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增設學前部(班)或者附設幼兒園;支持建設特殊教育幼兒園。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注重對特殊需要兒童的早期發現、早期康復和早期教育,組織衛生健康、教育、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和單位建立兒童篩查、診斷、教育、康復銜接機制,實現信息共享,為其盡早接受醫療、保育、教育、康復等服務提供保障。
衛生保健機構、學前教育機構、殘疾兒童康復機構等,應當積極開展科普宣傳、篩查評估、保育教育、康復訓練等工作,并為特殊需要兒童家庭提供咨詢、指導。
第十五條 普惠性幼兒園應當提高融合教育辦學水平,接收能夠適應普通幼兒園生活的特殊需要兒童入園,并為其提供幫助和便利。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與普通幼兒園就特殊需要兒童入園發生爭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健康等部門,對特殊需要兒童的身體狀況、接受教育能力和適應普通幼兒園生活能力等進行全面評估,并妥善解決。
經評估暫不適應普通幼兒園生活的特殊需要兒童,可以選擇到特殊教育幼兒園或者特殊教育學校、兒童福利機構、殘疾兒童康復機構的學前部(班)接受學前教育和康復訓練。
第十六條 特殊需要兒童的學前教育應當與保育、康復結合實施。
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根據特殊需要兒童身心發展規律和個別化教育需求,合理安排保育教育和針對性康復訓練,促進其身心健康發展,不斷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第十七條 招收特殊需要兒童的學前教育機構應當配備必要的康復設施、設備和專業康復人員,或者與其他具有康復設施、設備和專業康復人員的特殊教育機構、康復機構合作,根據特殊需要兒童實際情況開展保育、教育和康復等工作。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為主體、以特殊教育學校為骨干、以送教上門為補充的特殊教育格局。
支持有條件的普通學校、兒童福利機構、殘疾兒童康復機構設置特殊教育部(班)。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特殊教育發展需求,落實特殊教育部(班)設置標準,提供辦學指導,逐步擴大兒童福利機構、殘疾兒童康復機構特殊教育部(班)覆蓋范圍,按照規定將學生納入學籍管理,保障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經費。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適齡特殊需要兒童、青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和督促適齡特殊需要兒童、青少年入學,幫助解決接受義務教育的困難,采取措施防止輟學。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做好相關工作,督促適齡特殊需要兒童、青少年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適齡特殊需要子女或者被監護人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
第二十條 適齡特殊需要兒童、青少年能夠適應學校學習生活、接受普通教育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規定就近到普通學校接受義務教育。
適齡特殊需要兒童、青少年能夠接受普通教育,但是學習生活需要特別支持的,根據身體狀況就近到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具備相應資源、條件的普通學校接受義務教育。
適齡特殊需要兒童、青少年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進入特殊教育學校接受義務教育;不能到學校就讀的適齡特殊需要兒童、青少年,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通過提供送教上門等方式實施義務教育,并納入學籍管理。
第二十一條 特殊需要兒童、青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與學校就入學、轉學安排發生爭議的,可以向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處理。
接到申請的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特殊教育專家委員會進行評估,綜合考慮學校的辦學條件和特殊需要兒童、青少年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意愿,對入學、轉學安排作出決定。
第二十二條 普通學校應當根據招收的特殊需要學生實際情況合理編班;開設特殊教育班的,應當根據學生的障礙類型和程度等合理確定班額。
第二十三條 普通學校應當根據國家義務教育課程方案、課程標準和統一教材要求,結合特殊需要學生的實際情況,合理安排并適時調整學習課程和學習要求,幫助特殊需要學生隨班就讀。
特殊教育學校應當貫徹落實國家課程設置方案和課程標準要求,規范使用國家審定的特殊教育學校教材,并可以結合學生發展需求和學校特色開發校本課程。
第二十四條 普通學校應當優化融合教育教學環境,對特殊需要學生實行差異教學設計和個別化指導,合理運用信息技術豐富教學資源,幫助特殊需要學生最大限度融入課堂。
特殊教育學校教育教學應當以個別化教育計劃為核心,以社會適應能力培養為導向,建立動態評估體系,將技能訓練、康復干預、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教學過程,實施學科融合教學。
第二十五條 對以送教上門方式實施義務教育的特殊需要學生,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衛生健康、民政、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和單位應當聯合制定教育與康復方案。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特殊需要學生的實際情況提供個性化的送教服務,提高送教質量;衛生健康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安排醫療康復機構通過上門服務、遠程醫療、家庭醫生簽約、遠程康復指導等方式提供服務,并加強指導監督。
第二十六條 在特殊教育學校學習的學生,經教育、康復訓練后能夠接受普通教育的,學校可以建議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將其轉入或者升入普通學校接受義務教育。
在普通學校學習的特殊需要學生,難以適應普通學校學習生活的,學校可以建議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將其轉入具備相應資源、條件的其他普通學校或者特殊教育學校接受義務教育。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特殊需要學生的職業教育,重點發展中等職業教育,加快發展高等職業教育,積極發展普通高級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支持發展繼續教育。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特殊教育學校設置中等職業教育部(班),根據需要合理設置特殊教育職業學校,改善辦學條件,科學確定招生規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普通中等職業學校招收特殊需要學生隨班就讀,或者設置特殊教育部(班)。
第二十九條 對特殊需要學生實施職業教育的學校,應當結合學生身心特點和社會需求,合理設置專業,優化課程設置和教學內容,強化就業導向;鼓勵開設面向智力殘疾和孤獨癥等學生的專業,突出實際操作技能,促進學生職業技能與康復同步提升。
對特殊需要學生實施職業教育的學校,應當建立特殊需要學生職業能力檔案,科學評估技能優勢、職業潛能,促進學生就業。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職業學校與普通職業學校聯合實施職業教育,共享師資、課程、實訓基地、設備等資源,協同開展教學和實習實訓。
鼓勵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職業學校與企業合作,建立校內校外實習實訓基地,加強對特殊需要學生的職業技能培訓、實習實訓、職業規劃和就業指導。
面向特殊需要學生開放的職業教育實習實訓基地,依法享受有關稅費優惠。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普通高級中等學校招收特殊需要學生隨班就讀。
對特殊需要學生實施普通高級中等教育的學校,應當因材施教,并根據特殊需要學生學習能力對課程與教學進行適當調整。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高等學校擴大適合特殊需要學生學習的相關專業招生規模和招生類別,并根據特殊需要學生身心特點實施單獨考試、單獨招生,提高特殊需要學生高等教育入學率。
鼓勵支持高等學校開設適合特殊需要學生學習的專業,優化專業課程內容,采取靈活開放的教學和管理模式,完善融合教育支持體系建設,為其順利完成學業提供服務。